合同生效但未實際履行需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在簽過合同後因各種原因不願意履行合同,這時,就要了解清楚合同生效但未實際履行的相關規定,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大家簡單的講解一下合同生效但未實際履行的相關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生效但未實際履行需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一、合同生效但未實際履行需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合同簽訂了,但對方不履行怎麼辦?我國民法典規定,除特殊種類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合同已經生效,不履行合同應當追究違約責任,而不是諦約過失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生效但對方未實際履行採取如下辦法應對:

1、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對方履行合同內容。

2、如果不想與對方合作,可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

3、必要時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如果希望對方履行合同,可以透過媒體曝光、發律師函等。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合同生效但未實際履行是違約行爲,是可以追究法律,也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希望小編的簡答對大家有幫助,當然,如果您真的有涉合同生效但未實際履行及這方面的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