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蓋章但實際履行是否有效?

一般來說是有效的,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沒有蓋章的,但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的,並且雙方對履行合同沒有異議的,合同是成立的。

合同未蓋章但實際履行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八十三條 【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債務人的履行行爲構成不完全履行,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須有履行行爲

不完全履行的基本條件就是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行爲,如果沒有履行行爲,則可能構成履行不能,而不會構成不完全履行。還需注意的是,債務人的履行行爲,是指以履行債務爲意思的行爲;與履行債務無關的行爲造成債權人損害的,不屬於加害給付,屬於一般的侵權行爲。

2、須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債的內容

債務人履行債務應以滿足債權人的利益爲目的,同時債務人的履行行爲也不能給債權人帶來損害。這是法律對債務人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不完全履行的場合,債務人違反了此義務,沒有按照債務本旨履行債務。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債的內容,具體表現爲:履行的數量上不完全,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不合乎規定或標的物有缺陷,加害給付,履行方法上的不完全以及違反附隨義務的不完全履行。

3、須可歸責於債務人

可歸責於債務人,是指債務人對其履行債務所造成的對於債權人的損害,未盡相當的注意。在瑕疵給付中,無論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只要其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債務人即應負責;在加害給付,因其系債務人的履行行爲造成債權人的其他利益的損失,故應以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爲要件。但對於債務人的故意或過失,債權人不負舉證責任,債務人須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時,才能免於負責。

此外,還須債務人無免責事由。如果債務人履行不符合債務本旨,是由於不可抗力所致,則債務人並不負不完全履行的責任。此外,如果當事人對不完全履行存有有效的約定的免責條款,也可以不負不完全履行的責任。

一般來說,合同雙方之間是需要進行蓋章簽字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在沒有蓋章簽字的情況之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對合同不進行履行,如果在合同未蓋章簽字之前,雙方沒有異議,已經履行合同的話,那麼合同是屬於生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