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

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
解除勞動合同情況

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病的員工是不建築主動離職的,因爲法律上規定了主動離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一般是不支付經濟賠償金的,這對於員工的生產醫療顯然是構成了嚴重的問題,具體情況下應當與公司協商進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