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和詐騙罪

欺詐和詐騙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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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和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爲。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爲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爲。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爲的本質區別:1、主觀目的不同。主觀目的是從客觀行爲推斷出來的,《刑法》對詐騙罪目的規定的很明確,即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具體來說是行爲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出任何勞務,即取得對方信任而非法佔有財物。民事欺詐行爲一般來講是用誇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爲欺詐行爲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透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爲,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點說詐騙罪是“騙錢”,民事欺詐是“賺錢”。2、客觀行爲不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不僅在主觀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觀表現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實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爲是相互呼應的。對客觀表現的不同,筆者又將其細分爲欺騙內容不同、履行承諾的實際行爲不同以及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1)欺騙內容不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爲都虛構了一些事實情況,筆者將這些事實分爲基本事實和輔助事實,或曰主事實和從事實。基本事實是決定相對方做出判斷的主要依據。如果行爲人虛構了基本事實,則對方不能瞭解行爲人的主要情況,所做出的相應行爲是建立在完全虛假的事實基礎上的。而輔助事實則是一些細枝末節的情況,不足以影響相對方的判斷。(2)履行承諾的實際能力和行爲不同。詐騙罪的行爲人根本不打算實現自己的任何承諾,也沒有能力實現承諾。很多人認爲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的目的是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爲區別的關鍵所在。(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積極的承擔責任不能作爲決定民事欺詐行爲與詐騙罪的界限,只可以作爲參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爲很多詐騙罪暴露後,行爲人爲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擔責任的行爲。《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