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判緩刑

集資詐騙罪判緩刑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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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判緩刑具備哪些條件

我國法律規定詐騙罪是可以判處緩刑的。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判決緩刑的條件是:

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爲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屬於“數額較大”範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於上述犯罪結合其它情節,可積極爭取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