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存在的問題

刑事辯護存在的問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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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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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盜竊罪的概念和和構成要件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爲。
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爲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
二、盜竊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