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商業祕密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商業祕密法律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具體都存在哪些問題了,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爲您分析我國的商業祕密法律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希望可以更好的幫助您瞭解我們的商業祕密中的一些問題,在實踐中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我國對商業祕密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商業祕密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1、立法方面

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在第39條規定了商業祕密的保護範圍、構成條件、侵權行爲等方面的內容,我國現行法律在保護範圍、構成條件、侵權行爲等方面的內容與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些欠缺之處:

(1)未規定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的商業祕密的保護問題。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專門規定了對於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機構提交的醫用成農用化工產品相關數據的保護,而我國未對此問題予以規定,是立法空白。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規定,對一些採用新化學成份的醫用或家用化工產品,如要在一國政府主管部門取得進入市場的許可證,就必須把相關未披露的實驗數據或其他數據提供給該政府主管部門,而該政府主管部門應保護該數據,以防不正當的商業使用。因爲如果政府主管部門不承擔保密義務,則這些智力成果有可能從專用的領域進入公有領域,損害權利人的利益。世貿組織還規定了對此種權利的限制,即出於保護公衆的需要而進行一些必要的限制。這一規定,是與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第七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的保護與權利行使的目的相一致的,即促進技術的革新、技術的轉讓與技術的傳播,以有利於社會及經濟福利的方式去促進生產者與技術知識使用者互利,並促進權利與義務的平衡。也就是說,商業祕密作爲一種專有權利,應與公衆利益相平衡,不能過於強調任何一個方面,而對另一方面產生消極影響。

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的企業或個人,均有權要求中國保護其商業祕密。我國必須履行所承諾的國際義務,爲政府主管部門提供的商業祕密提供法律保護。而我國現行法律對此未作規定,僅在國家工商局發佈的《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若干規定》這一行政規章中作出了相關規定,即“國家機關及公務人員在履行公務時,不得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這一規定應在今後的商業祕密立法中予以體現,彌補立法空白,與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相一致。

(2)保密期限的有關規定與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不一致。我國1988年頒佈的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引進技術祕密的合同中,不能將保密義務期限規定得比合同有效期限更長。這就使得技術祕密的供方一旦將技術交給受方,就有可能在合同期滿後喪失對相關技術祕密的專有權,因爲受方的保密義務只到合同終止時止,供方不能依合同要求受方承擔永久保密義務。但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第39條中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均有權防止他人未經許可而以違背誠實商業行爲的方式去披露、獲得或使用其商業祕密。這樣,我國現有的關於商業祕密保護期限的規定就與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不符,不利於對外經濟技術的交流。我國已進入世界貿易組織並受約束,就必須規定技術祕密的受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滿後均有保密義務,這種保密義務並非基於合同關係而產生,而是依商業祕密法所產生的保密義務,這方面的內容也應在今後的立法中予以完善。

(3)商業祕密保護法律救濟的限制

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方式有兩個主要缺陷:(1)我國商業保護主要是事後救濟,着重對侵權行爲進行規定,對於潛在侵權行爲則缺乏事前救濟途徑,不能適應高科技資訊時代企業商業祕密保護的需要,救濟的遲延無異於對救濟方式本身的否定。(2)舉證困難,商業祕密案件舉證困難早已成爲普遍的呼聲,由於商業祕密是一種未經登記的依靠持有人透過保密方式予以保持的無形資產。具有祕密性、隱蔽性的特點,要證明對方侵權行爲非常困難,而且理論界普遍堅持商業祕密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必須包括:商業祕密的存在;被告主觀上存在過錯;被告行爲與損害有因果關係。因此,原告的證明往往成爲勝訴的主要障礙。雖然國家工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若干規定》有“接觸相似”的侵權行爲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依據。但是,這一原則與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相牴觸,而所依據法律檔案屬於部門規章,其效力層次顯然不足以構成特別規定,因而不具有合法性。

(4)此外,現行商業祕密法律保護還存在商業祕密的概念模糊、構成條件不明確;保護分散、不夠全面系統;原則性規定過多,規範不夠細密,操作性不強等問題,有待於在今後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2、執法方面

按國際慣例,知識產權執法是各國的國內事務,由各國按其知識產權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有關法律進行司法審判。但一些發達國家擔心其他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影響其經濟利益,而竭力主張進行外部干預。經過多年艱苦談判、鬥爭與妥協而產生的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將知識產權法的一些重要準則寫入協議。從總體看,我國無論是在總義務還是行政與民事程序及救濟、臨時措施、有關邊境的專門要求、刑事程序各方面、知識產權執法都基本符合世貿組織知識產權的要求。但與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相比,在知識產權執法方面還存在着一些差距。

尤其是在商業祕密的保護方面,由於全社會商業祕密法律意識不強,執法經驗不足等原因,使得商業祕密的執法面臨較大的困難。因此,要保證我國商業祕密立法得到切實的實施,我們仍需繼續努力,特別是建立強有力的執法隊伍,提高執法水平,以改善我國的貿易和投資環境,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以上就是商業祕密在法律保護方面存在額一些問題的分析了,當然商業祕密在實踐中還存在更多的問題,由於商業祕密的特殊性,那麼商業祕密受到侵害怎麼主張權利?賠償額怎麼計算?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於商業祕密方面的問題請具體聯繫本站,我們會根據您提出的具體問題,爲您分析,幫助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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