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糾紛主體不適格駁回

撫養費糾紛主體不適格駁回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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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撫養費主體不適格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及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1、主張子女撫養費應由子女作爲原告提起訴訟。我們都知道,子女撫養費是給未成年子女的,在未與自己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時,該未成年子女作爲利益受損方,理所應當享有作爲原告起訴的權利。

2、主張子女撫養費應由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作爲原告提起訴訟。與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如果另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或者支付撫養費的數額過低的話,勢必會導致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義務增加,不光需要投入精力照顧子女,還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費用以保證子女的正常生活,其作爲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然有權利作爲原告提起訴訟。

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