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育費糾紛案誰有主體資格?

一、撫育費糾紛案誰有主體資格?

撫育費糾紛案誰有主體資格?

有孩子撫養權、探視權的公民以及需要被撫養的未成年。

1、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據此,父母雙方在沒有透過協商或者法院判決就子女撫養費落實事宜進行確定的情況下,父或者母一方可以自己名義作爲原告主體,向對方提出子女撫養費的請求。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也即未成年也有權要求獲得撫育費。

二、確定撫育費時需要考慮什麼因素?

1、子女生活、就學、就醫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計算,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較穩定的獎金;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3、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一般來說,撫養費的給付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4、支付撫養費的方式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父母在生育了孩子之後,是有將孩子撫養至成年的義務的,若是父母雙方都不支付撫養費,那麼需要被撫養的未成年,可以自己書寫,或者是委託律師書寫訴狀之後,直接將父母告上法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