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屋 離婚分割

小產權房屋 離婚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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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離婚怎麼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時,一方若要求分割小產權房屋的所有權,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院會向當事人釋明可以將訴訟請求變更爲對小產權房屋的使用權進行分割,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變更的,法院會對當事人要求分割小產權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或不予處理。如果當事人同意變更的,法院會參照小產權房分割時的市場價格、雙方購買的出資情況等兼顧公平原則對小產權房屋的使用權進行分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