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離婚怎麼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小產權房離婚怎麼分割

離婚時,一方若要求分割小產權房屋的所有權,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院會向當事人釋明可以將訴訟請求變更爲對小產權房屋的使用權進行分割,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變更的,法院會對當事人要求分割小產權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或不予處理。如果當事人同意變更的,法院會參照小產權房分割時的市場價格、雙方購買的出資情況等兼顧公平原則對小產權房屋的使用權進行分割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