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權保護是否受二十年的限制

民法典物權保護是否受二十年的限制
民法典物權保護是否受二十年的限制
1、民法典規定,物權保護會不會受20年時效的限制,要依據物權的類型而定,如果是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受時效限制。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