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簽訂而未簽訂的,自用工開始之日起滿一個月始,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開始之日起滿一年始,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次“勞動合同法”的亮點之一即在於透過對用人單位高額賠償的方式杜絕用人單位利用自身勢力,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導致勞動者維權困難的局面。 當然,對於勞動者自身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該法同時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勞動關係的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