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防火條款

房屋租賃防火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有哪些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的條款應有: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標的物,即租賃的房屋。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法。 六、修繕責任。 七、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的法定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1、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3、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八、轉租的約定。 九、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