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二審法院判決書

離婚二審法院判決書
二審法院的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確認:乙拆遷公司經批准對本市西城區a地區進行拆遷。甲在拆遷範圍內有私有產權房屋一處,乙拆遷公司應按照此次拆遷執行的拆遷法規的規定,對甲進行補償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方式。在拆除甲的房屋之前,乙拆遷公司應委託房地產管理部門設立的估價機構對甲的房屋進行價值評估,現依據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評估報告,甲的房屋價值確定,甲收到評估報告,並未對評估程序及報告結論提出異議;甲主張乙拆遷公司在拆遷前未按照相關規定對其房屋進行價格評估,與事實不符。甲給乙拆遷公司出具了放棄安置房屋的《申請書》,同時甲與乙拆遷公司之間達成了《a地改造貨幣補償協議》,根據《a地改造貨幣補償協議》及《申請書》可以認定,甲選擇的是貨幣補償的形式,是甲的真實意思表示,《a地改造貨幣補償協議》和《申請書》應認定爲有效。甲主張乙拆遷公司在拆遷時對其進行欺詐,依據不足。根據此次拆遷所適用的法規的規定,甲有權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以及二者相結合的方式,甲主張在其選擇了拆遷的貨幣補償之後,乙拆遷公司仍舊有義務對其進行安置,依據不足。對甲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援。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