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應當提倡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是怎樣的

合同解除應當提倡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是怎樣的
合同解除應當提倡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是怎樣的
1,合同解除不會使雙方當事人在物質利益上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單就這點來說,雙方不易就合同解除及由此而生的返還財產、分擔責任等達成協議,這也是法律應賦予有關當事人以解除權的重要原因。但是,當事人的特殊物質利益畢竟是以根本利益一致爲前提而存在的,雙方沒有不可調和的利害衝突。如果合同解除是爲了維護國家利益,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那麼雙方宜互諒互讓地將合同解除。
2,協商的過程,是當事人雙方明瞭事情原委和責任如何分配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彼此瞭解到各自的困難,能夠互諒互讓,既解決法律後果問題,又解決思想認識問題,便於解決糾紛,減少訴訟。
3,倡導協商方式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調解原則,使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規定更加統一。
4、雙方協商的方式並不是解除權的喪失,恰恰相反,正是由於解除權的存在併發揮作用,才使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很大程度上,無解除權的當事人之所以同意解除權人的意見,是因爲即使不同意,解除權人也會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將合同解除,並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