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售後回租稅率發票

融資租賃售後回租稅率發票
融資租賃企業售後回租開具什麼發票
按財稅(2013)106號文的規定,在售後回租模式下,有一個承租方和出租方互開發票的問題。假設在回租模式下,承租人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承租人購入設備,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發票後,當期已經抵扣了進項稅額。在回租中,承租人在銷售設備給融資租賃公司時,在法律上設備的所有權已經歸出租方所有。這裏出現了一個法律上的銷售行爲和增值稅上銷售行爲確認的分離問題。即在回租中,法律認可了銷售行爲的成立,設備所有權轉移給了出租方。但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爲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稅法又從實質重於形式的角度認爲這個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此時,按照106號文,承租人開普通發票給出租人,不繳納增值稅,實際只是一個稅務上的技術操作問題,即由於106號文規定,在回租業務中,出租人可以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且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也只能開普通發票。此時,承租人給出租人開的本金是普通發票,發揮的作用僅僅是後面的出租人再向承租人開本金髮票進行扣除時的一個管理憑證而已,並無確認銷售開票的含義。來源於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