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管理維護缺陷致交通事故需擔責

道路管理維護缺陷致交通事故需擔責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爲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爲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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灑水致道路結冰造成交通事故誰擔責?

灑水致道路結冰據北青網報道,昨天早上7時,市民陳女士騎着電動車送孩子上學,走到紫荊山路與城南路交叉口附近時,突然聽到前方“啪”的一聲,一輛電動車摔倒在地。陳女士忙放慢車速。可就在此時,身邊又有一輛電動車滑倒,“光是我看到的,就有5個人摔倒。這麼冷的天,爲啥還要灑水呢?”陳女士說,摔倒在地的人中,有些是騎車帶孩子的家長。一名環衛工人見狀,在地上放了一把掃帚,提醒路人繞行。據市民反映,昨天因路滑結冰導致行人摔倒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至少有五六處,其中大部分在隧道入口和上下橋的地方。昨天上午9時許,在城東路與順河路交叉口向北的隧道入口處,一邊是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另一邊則是環衛作業車照常噴水、除塵。見此,不少市民指責,“快看看,灑水車還在灑水。”該車走過的路面,可明顯看到積水。該車後面,跟着一輛吸塵車,車內的清掃員稱,“俺只是幹活的,領導咋說,俺咋做”。造成交通事故誰擔責?市政工程引發了意外事故,誰該爲這些車輛、行人的損失埋單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環衛部門在冬季仍安排環衛工人在街道上進行灑水,結果導致路面結冰,造成行人滑倒受傷和車輛受損,其主觀上存在過錯,對行人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應當由其所在的單位負責。從事灑水工作的環衛工人只是在執行職務,其個人對車輛、行人的損失不承擔責任。而環衛部門的負責人履職不當,沒有充分盡到管理職責,造成人員受傷和財產損失的後果,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分。此外,在此類事故中,如果相應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如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等相關規定,可能會構成玩忽職守罪,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