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迴避證據全面否定證據

律師迴避證據全面否定證據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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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言詞證據能否定案

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中,“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是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

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鏈才能作爲定罪的依據,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的證據是不能定罪的,同時只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判刑,不能輕信口供。如果有其他的證據且相互映證就可以可以定罪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不認罪和退偵之間根本就沒有直接的聯繫,意思就是檢察院退回偵查絕對不是因爲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因爲現在的規定是在不認罪的情況下依然可以定罪。就是說退偵應該是因爲其他的定罪證據不夠充分,絕對不僅僅是因爲缺乏犯罪嫌疑人的認罪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