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傷工資該如何算

試用期工傷工資該如何算
試用期工傷工資該如何算
工傷職工的工資待遇與是否處於試用期無直接關聯,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由此可知,即便在試用期內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因傷退出工作崗位,其還應按月正常領取工資,享受受傷之前的工資福利待遇。
另外,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目前我國多數省份頒佈《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可對應具體傷情,參照該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期限
同時法律規定,如果工傷職工傷情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可以適當延長,經設區的市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綜上我們可知,工傷職工最長可以享受24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工傷職工之前的工作待遇,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