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查封人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第一查封人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第一查封人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1、第一查封人對債權有沒有優先受償權,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並且查封人是屬於抵押權人的,有優先受償權。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據此,在有多個金錢債權並存的情況下,各債權人的受償順序依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而定,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查封的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其後的債權人僅能就剩餘部分的財產受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