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是可以享受優先受償的。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擔保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存在於特定財產上的物權。

抵押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抵押權設定的目的是透過處分抵押物來實現對債權的清償。傳統民法抵押權的標的物僅限於不動產,現代民法擴大了抵押權的標的物,權利、動產亦可作爲抵押權的標的物。抵押權無須轉移抵押物的佔有,但是必須登記才能公示他人。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是有優先受償權的,優先受償權也就是在抵押債務期限到了的情況下,抵押人沒有按期的履行自己償還債務的義務,那麼抵押勸人就有權將抵押的財產進行合法處理,以此得到的價款作爲債務償還,價款超出債務的部分仍然歸抵押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