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權不能優於其他優先權受償。擁有房屋抵押權的債權人,只能位於其後,即在優先清償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稅款後在一般的債權人之間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根據上述規定,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及稅款相對於一般債權而言具有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