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在行政處罰中的優先受償權有嗎

一、抵押權在行政處罰中的優先受償權有嗎

抵押權在行政處罰中的優先受償權有嗎

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系抵押權人的權利之一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擔保的物或者財產權利,優先清償其債權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抵押權是抵押權人直接對抵押財產享有的權利,可以對抗財產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其目的在於擔保債的履行,而不在於對物的使用和收益。

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的一項權利,即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如果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時,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又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

二、抵押權的特徵

(一)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於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二)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人無須爲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爲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於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願意提供財產爲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抵押權系由當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設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範圍以及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並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

(四)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佔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佔有。

(五)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的內容有兩項:一是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二是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對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是指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合法方式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或者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抵充債務。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係指:(1)有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就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優先於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而受清償;

(2)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還表現在兩物權之間,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先次序之抵押權人優先於後次序抵押權人而受清償;

(3)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序中享有別除權,即抵押財產應從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中除去,抵押權人對此別除出來的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抵押權人優先享有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視作唯一擔保的物權。在古代中國當中,是被廣泛使用的一種擔保的形式。當債務人沒有辦法在履行債務的時候,那麼作爲債權人就可以對該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