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 的條件

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 的條件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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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以下情形:1、患病或非因工受傷,在固定治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崗位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支付一個月代通金,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否則就屬於非法解除勞動關係,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補償金標準的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