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標侵權行爲的條件是什麼

對商標侵權行爲的條件是什麼
商標侵權行爲的條件是什麼
(一)商標侵權行爲具有違法性。我國《商標法》對商標侵權行爲作了規定,只有違反了規定的行爲才構成商標侵權。可見違法性是商標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之一。
(二)商標侵權行爲存在損害事實。在《商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如不即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上述規定說明,商標權人有權禁止即發侵權行爲,而無需等到損害事實的發生,故損害事實不在是所有商標侵權行爲必備的構成要件。
(三)商標侵權行爲有因果關係。由於損害事實不再是商標侵權行爲的必備構成要件,因此對即發侵害商標權的行爲,因果關係也不再是商標侵權行爲構成的必備要件,只有發生損害事實的商標侵權行爲,才應考慮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只有需要確定侵權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時,因果關係的認定纔有意義。
(四)商標侵權行爲存在過錯,如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