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公務判處拘役

妨礙公務判處拘役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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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的情形有哪些




    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的情形主要有: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限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限定處罰。有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脅迫方法,導致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限定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任何刑事案件的處罰都是有追訴期限的,這也是爲了讓犯罪人員可以受到相應的處罰,對於案件判決的刑期越重,那麼所要追訴的期限就會越久,但是一個案件如果過了追訴期那麼一般案件就不會在進行追訴了,所以不同的案件作制定的條款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