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環境民事責任,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因污染危害環境而侵害了公共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所應承擔的民事方面的責任。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與免責  1.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傳統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主觀上具有過錯;行爲具有違法性;發生損害結果;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是環境民事責任作爲特殊侵權責任,在其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爲的違法性不是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首先,關於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都沒有把故意或過失作爲環境損害賠償的要件。環境民事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的原因在於環境侵害行爲本身創造社會財富有一定的正當性,追究其過錯幾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從營利中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符合公平原則。其次,關於行爲的違法性,行爲人即使達標排污,只要從事排污併發生了危害後果的,也要承擔民事責任。行爲人不得以達標排放作爲免除其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實施了致害行爲;(2)發生了損害結果;(3)致害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環境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環境保護法規定,即使具備環境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在三種情形下也免予承擔環境民事責任。這三種情形是:(1)由不可抗力造成並且行爲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環境保護法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3)第三者過錯。污染損失由第三者責任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