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利保護法退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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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利保護法退款的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退款

以下是對於消費者保護法退款的回答,希望幫到你。

我國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但國務院於2005年12月實施的《直銷管理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了直銷企業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善的換貨和退貨制度。其主要內容和特點是:①消費者退貨權的途徑廣,包括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退換貨;②消費者主張反悔權的時間長,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都可以無條件退貨;③定退貨處理的時限短,經營者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辦理退貨;④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合理,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與消費者因換貨或者退貨發生糾紛的,由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⑤救濟的經濟保障有力,無正當理由直銷企業不向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直銷企業發生停業、合併、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無力向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決定,可以使用直銷企業繳絨納的保證金;⑥違反規定的處罰嚴重,直銷企業違反條例第二十五條無條件退貨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爲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