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減刑能減刑

限制減刑能減刑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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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減刑是不能減刑的嗎?限制減刑的情況有哪些?

我國法律對限制減刑的情況 有以下規定:  限制減刑是《刑法》中的一項特別規定,是指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限制減刑並不是不能減刑,而且要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   《刑法》   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被減爲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