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專用條款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

合同專用條款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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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專用條款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1.採取補救措施的含義。採取補救措施作爲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2.採取補救措施的類型。關於採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定:

(1)民法典582條規定爲: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規定爲: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爲:修理、更換、退貨。

3.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在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民法典第510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爲前提。換言之,對於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民法典第510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民法典第510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爲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