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法院管轄
1、被告住所地
被告爲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合同履行地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