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罪新數額認定

騙取貸款罪新數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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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貸款罪數額認定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中“重大損失”的標準爲20萬元人民幣,即借款人騙取貸款後,到期無法償還,導致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損失在20萬元以上的,即可成立騙取貸款罪。而“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則是騙取銀行或者金融機構貸款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多次騙取銀行或者金融機構貸款以及“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