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享有表演權

哪些人享有表演權
哪些人能享有探望權

1、《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2、該法條把探望權的主體僅限於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法條中“離婚後”三個字把探望權的主體僅限於法定婚姻的當事人,對父母的範圍做了不必要的限制,而探望權其實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產生的身份權,只要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權探望未成年子女。


3、探望權從其性質上來說是一種“天賦權”,其產生源於父母子女之間自然的血緣關係,其存在的意義在於滿足父母子女之間的情感交流,保障子女獲得父母關愛的權利,強化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法律責任。


4、我國對父母的範圍做了限制,制約了這一制度功能的發揮,所以應增加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被宣告無效、婚姻被撤銷的情形。儘管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後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卻不會因爲父母婚姻的無效而終止,不管是不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過錯導致婚姻無效,其始終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法院在婚姻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判決中應同時對探望權做出明確規定。


(2)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應享有探望權。未婚父母之間沒有離婚程序,同居關係一旦解除,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理應享有探望權。


(3)夫妻非正常分居的情形。我國法律雖無明確規定分居制度,但在現實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間,子女極少與父母輪換共同生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控制子女,拒絕另一方與子女的接觸和聯繫,在這種情形下,由於無法可依,遭到拒絕的一方當事人要與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濟。


綜上所述,終止探望權的要素有多種但是都不是由一方單方面可以決定的,除非探望權人患有傳染性疾病、傳輸教育孩子不良資訊,道德品質有問題等具有不合格行爲的。探望權有利於緩解親人對孩子的思念之情,也有利與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長,因此你不可以輕易終止另一方的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