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獎金存在事實舉證 法院

勞動糾紛獎金存在事實舉證 法院
勞動糾紛獎金存在事實舉證 法院的情況是怎麼樣的呢?
對於舉證責任,具有雙重含義,即行爲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提供證據的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結果責任)。行爲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就其主張的事實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簡稱爲行爲責任。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在事實真僞不明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承擔不利訴訟後果的責任,簡稱爲結果責任。行爲責任重在何人必須提出證據的問題,結果責任重點在,當事人雙方雖均已盡力提出證據,但法官仍然無法判斷待證事實之真相,或由於當事人雙方均提不出證據,致待證事實真僞不明的場合,法官應判決何方當事人敗訴的問題。本文所討論的舉證責任分配是從結果責任的意義上而言的,也稱證明責任。 關於舉證責任的倒置,我國法律規定了三種情況:一、法律(含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如《規定》第4條和第6條的規定。二、妨礙舉證的推定,即《規定》第75條的規定,此條規定即是依舉證妨礙之推定進行了舉證責任倒置。三、法官自由裁量而倒置舉證責任,即《規定》第7條的規定。 這是勞動糾紛獎金存在事實舉證 法院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