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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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第六條(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一)
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爲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第七條(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二)
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居住在被拆遷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爲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一)拆遷範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範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三)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範圍內家中的;
(四)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應徵入伍、出國(境)而註銷拆遷範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註銷拆遷範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三)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不具有拆遷範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爲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於拆遷範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二)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於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
(三)因應徵入伍而註銷戶口的人員;
(四)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註銷戶口的人員;
(五)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於拆遷範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應安置人口的認定程序)
認定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拆遷公告公佈後,被拆遷居民向拆遷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拆遷人形成初步認定意見後,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遷人、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覈實情況。認定結果由拆遷人在拆遷範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7日。
(三)公示期間,被拆遷居民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並說明理由。
(四)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遷人、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進行復核。複覈結果由拆遷人在拆遷範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5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複覈符合應安置人口認定標準的,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補償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