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監督

刑事偵查監督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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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監督的範圍

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的調查工作和有關強制措施是否依法進行實行監督。監督範圍包括:


1. 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


2. 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


3. 僞造、隱匿、銷燬、調換或者私自塗改證據的;


4. 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


5. 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的;


6. 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7. 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


8. 貪污、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 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


10. 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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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及在偵查活動中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行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