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怎麼認定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案立案標準

應當怎麼認定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案立案標準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立案標準

本罪的立案標準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參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行賄罪的最新規定。


1、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同時構成下列情節的: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透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