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婦誤工費的案例

家庭主婦誤工費的案例
家庭主婦誤工費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該條規定的是有收入的人羣,包括有固定收入和不固定收入的人羣誤工費的計算方法,而解釋並沒有直接規定,對於沒有收入的或者無業人員是否能計算誤工費,或者說應當如何計算誤工費。因此,家庭主婦誤工費案例其誤工費可以參照家政行業的職工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