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終止發放是什麼意思

失業保險金終止發放是什麼意思
失業保險金終止發放是什麼意思
1.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中斷計算。中斷原因消除後,失業人員可以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