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由保險機構按什麼發放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領取失業保險金流程: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憑離職證明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由保險機構按什麼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