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編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情節嚴重”的標準能是什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1、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2、非法收取費用三十萬元以上的;3、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入境的人員而爲其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