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辭退舉證責任

勞動者被辭退舉證責任
勞動者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一) 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就應當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勞動者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二) 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的,應就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的事實舉證;

(三) 勞動者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者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舉證;

(四) 勞動者主張工傷賠償的,應就存在因工傷害的事實及工傷認定、傷殘等級及鑑定時間、工傷住院治療起止時間及費用、同意轉院治療的證明及所需交通費和食宿費、應安裝康復器具的證明及費用等事實舉證;

(五) 女職工主張“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權利的,應就存在“三期”的事實、起止時間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難產、領取獨生子女證的事實舉證;

(六) 依法應由勞動者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