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

離婚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
離婚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
離婚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離婚糾紛案件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特殊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原告經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規定如下:
1、對於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對於涉外離婚訴訟案件,若雙方當事人在國內均有住所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若被告在國外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若雙方當事人都在國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訴離婚時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另外,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 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