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

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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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

1、單位因轉型需要辭退員工的,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此時單位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或額外發一個月工資,然後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解除勞動合同書沒有註明是單位轉型原因,那麼你不能主張一個月額外工資
3、單位未支付補償金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法條參考: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