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違約和無效相互矛盾

合同的違約和無效相互矛盾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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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採信相互矛盾的鑑定結論


1、按《通知》第2條及《條例》第20條,不論是醫方還是患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其鑑定機構均是當地醫學會。同一鑑定機構作出兩個矛盾的鑑定結論可能性不大。

2、醫方申請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而患方申請相關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則可能產生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與相關鑑定機構作出的醫療過錯鑑定結論的矛盾。此情形下,患方可以據《條例》第22條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患方不提出申請的,按醫療事故適用法律。

透過以上的介紹,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瞭解到,醫療糾紛案件鑑定的流程正在逐步完善優化。醫療工作者與患方在面對醫療糾紛時,需要及時認清狀態,積極認識自身在糾紛案件中所處的地位和責任,以配合的態度參與醫療糾紛案件的評判。醫療糾紛案件鑑定的流程化值得當事人給予信任,這也是對當事人有利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