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不破租賃房屋徵收相互矛盾嗎?
相互矛盾,房屋徵收是指由房屋徵收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而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爲租賃物的所有人爲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二、房屋徵收法定條件有哪些?
根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1、徵收範圍屬於國有土地。
2、因公共利益需要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符合四規劃一計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三、房屋徵收的具體流程包括哪些?
包括:
1、進行項目徵收立項,並做好項目前期調查摸底
2.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縣區政府
3.對擬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並公佈調查情況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並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6.縣 區政府公佈徵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並對徵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佈,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8.公佈房屋徵收決定,做好房屋徵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
9.由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評估機構
10.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依法送達被徵收人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告
11.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12.對於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的徵收一般是國家機關才能決定,並且徵收人在徵收時必須補償被徵收人的房屋,補償相應的搬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等等,如果徵收機關不補償或者是補償的費用低於國家標準的,被徵收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對方增加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