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事實改變貸款用途擔保人承擔責任嗎

虛構事實改變貸款用途擔保人承擔責任嗎
虛構事實改變貸款用途擔保人承擔責任嗎
(一)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仍發放貸款的,違背了保證人提供保證時的真實意思的,應確認保證擔保無效。
貸款合同中關於“貸款用途”的約定亦應屬於保證合同的內容,對貸款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改變了其中五筆貸款的用途,仍發放該貸款的,違反了約定,對保證人構成了欺詐
(二)商業銀行在貸後檢查報告中作出不符合案涉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的描述不必然導致保證人保證責任的免除。
保證人作爲獨立商事主體,應當自行承擔其對外提供保證所帶來的風險和法律後果。
銀行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已經盡到審慎審查的注意義務,以及是否履行了貸款資金的流向、用途等風險控制條款的跟蹤調查和檢查等問題,對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的效力不產生影響。
(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借款人實際改變借款用途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的保證合同中約定,只在約定的借款用途範圍內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將監督約束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使用借款的義務由債權人承擔,最大限度的保證借款人將借款用於約定的用途,保證資金的合法合理用途,從而有效降低自己的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