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律師解析:責任有:
1、一般保證責任。
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爲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爲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
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3、撤銷擔保人的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爲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