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中出現糾紛承擔責任的主體是誰

期貨交易中出現糾紛承擔責任的主體是誰
期貨交易中出現糾紛承擔責任的主體是誰
期貨交易中出現糾紛承擔責任的主體按以下方式確定:
1、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在本公司經營範圍內從事期貨交易行爲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的期貨公司承擔。
2、期貨公司授權非本公司人員以本公司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爲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3、非期貨公司人員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爲,具備表見代理條件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4、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託,作爲居間人爲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5、不以真實身份從事期貨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交易行爲符合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交易結果由其自行承擔。
6、期貨公司設立的取得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超出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該分支機構不能承擔的,由期貨公司承擔。